2008年4月23日 星期三

校園審計 蒐集資料

蒐集資料:

目前市售的鎳氫充電電池,容量由750 mAh(毫安培小時)到2300 mAh不等,以較普遍的3號(AA)電池進行調查。資料蒐集範圍為2000 mAh的電池5個品牌、2100 mAh的電池6個品牌、2200 mAh的電池2個品牌及2300 mAh的電池1個品牌,共計購得4種不同容量規格,14個不同品牌的鎳氫充電電池。

單價調查:

選購充電電池時,消費者的考量不外乎是價格、可用時間、電池壽命及體積形狀等,其中價格往往是考量的重點之一。在14個廠牌的充電電池中,2000 mAh容量的電池平均一個的單價為88元,其中以5號「NEXcell」每個62.5元最便宜;最貴的是3號「KOKA」的每個110元,價差達1.7倍。2100 mAh容量的平均單價為122元,其中11號「YUASADELTA湯淺台達」每個電池92元是最便宜的;最貴的是7號「SANYO」每個電池單價為144.5元,相差約有1.6倍。2200 mAh容量的2件樣品,平均單價為101元,以13號「DoCo」的92元較便宜。2300 mAh容量的1件樣品,單價為131元。另外,所有樣品平均每1000 mAh容量的價格為51元。

標示調查:

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告的「電器商品標示基準」規定,零組件類的應行標示事項有:「商品名稱及型號」、「額定電壓」、「規格」、「生產國別或地區」、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;其為進口者,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、進口商(或代理商)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」。調查結果發現,編號13號「DoCo」未於電池本體上標示額定電壓、生產國別或地區,且廠商資料全部付之闕如,消費者使用後如果遇到問題,根本無法找到廠商來解決。而5號「NEXcell」及10號「image士電數位」則是未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;9號「SONY」未標示廠商資料;11號「YUASADELTA湯淺台達」則未標示廠商地址,這些都是亟待改進之處。重要的是如果沒有廠商資料,萬一發生問題時,根本找不到廠商來追究,受害的還是消費者。依商品標示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,對於標示不合格的商品,廠商應限期改正或暫停陳列、販賣。若經通知而逾期不改正者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,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,並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

使用測試:

若使用ㄧ般市售CD隨身聽放電,測試結果發現,2000 mAh容量的充電電池,平均放電時間約?15.5小時,其中以1號「Panasonic」的表現較好,4號「GP」的表現較差;2100 mAh容量的充電電池,平均放電時間超過17小時,其中表現較好的是6號「TOSHIBA」,而表現較差的則是10號「image士電數位」;2200 mAh容量的充電電池,平均放電時間為17.5小時,12號「BEST POWER震旦」與13號「DoCo」的表現差不多;至於標示2300 mAh的14號「UNiROSS」,可用於CD隨身聽的放電時間則是超過18小時。若以每1000 mAh容量的放電時間來看,表現較好的是1號「Panasonic」、6號「TOSHIBA」及8號「BLANCA」,每1000 mAh容量的放電時間皆在490分鐘以上;表現較差的是3號「KOKA」及4號「GP」,每1000 mAh容量的放電時間不到470分鐘。

容量保存:

鎳氫充電電池有所謂的「自放電」效應,也就是即使電池沒有使用,自放電效應會使電池的電量隨著時間的流逝而逐漸消耗減少。測試時係將各品牌電池在完全充電後,再擱置28天,測其電量流失的多寡。測試結果顯示平均放電時間減少約20%,其中以1號「Panasonic」、8號「BLANCA」、9號「SONY」、10號「image士電數位」及11號「YUASADELTA湯淺台達」的表現較好,電容量的流失率小於15%;而以3號「KOKA」及7號「SANYO」的表現較差,電容量流失率高於30%。消費者了解鎳氫充電電池的此一「自放電」特性後,應避免將電池充飽電後長時期擱置不用。

資料總結:

一、價格高者未必表現較佳:部分相同容量的充電電池價差達到1.6倍之多,但測試結果的表現差異並未如此明顯,也並非價格高者就表現較佳。

二、 依電器的性質搭配電池:由於各家品牌的電池,都會有特別「麻吉」的放電模式,有的品牌適合瞬間大電流使用,有些品牌則是鍾情於中、低耗電時使用,消費者可視自己的使用狀況購買合適的充電電池即可,若是平時使用數位相機或閃光燈等高耗電電器的機會較多時,可以考慮表現不錯的6號「TOSHIBA」、7號「SANYO」及14號「UNiROSS」,而其中售價較便宜的是6號「TOSHIBA」及14號「UNiROSS」。若是平時使用CD隨身聽的機會較多時,則以測試結果表現不俗的1號「Panasonic」、6號「TOSHIBA」及8號「BLANCA」為首選,而其中售價較便宜的是1號「Panasonic」及8號「BLANCA」。

三、2100 mAh整體表現較佳:若以整體表現觀之,是以2100 mAh容量充電電池的表現較好,而且此一規格的品牌選擇性較多,而2000 mAh容量充電電池的表現則是較為參差,2200 mAh及2300 mAh容量充電電池的表現居中。

四、 標示不合格比例偏高:由於充電電池內部是由化學物質所組合而成,因此清楚的標示就更為重要,但是本次測試中還是發現有些電池標示並不完全,例如:13號「DoCo」未於電池本體上標示額定電壓、也未標示生產國別或地區,且廠商資料全部付之闕如,消費者使用後如果遇到問題,根本無法找到廠商來解決,只能自求多福。像這樣標示不完全的樣品共有5個,占了全部樣品的36%,標示不合格的比例偏高,是廠商應立即改進的地方。

五、標示缺乏製造日期的規範:充電電池的電量是靠化學反應而來,所以電池的新鮮度也是攸關電量表現的因素之一,但很可惜的是,目前法規並沒有強制電池標示製造日期,所以即使有心想買較新鮮的電池也不得其門而入,主管機關應將製造日期列為必須標示項目之一,以利消費者選購。

六、電池規格應一致化:在人人都離不開電池的今日,各種電器常須搭配各種不同形式的電池,如數位相機、MP3、筆記型電腦等,都有專用的電池,因此,消費者家中也必須準備不同種類、不同形狀的電池。如果大部分的電器都使用相同規格的電池,不僅可以減輕消費者的負擔,更重要的是能減輕環境的負擔,相信這是所有消費者所樂見的,也是廠商應努力的方向。

(內容參閱於消基會出版「消費者報導」雜誌2004年3月號第275期第30至42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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